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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翁玉凤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翁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被执行人翁玉凤申请执行刘淑珍与被执行人翁玉凤赡养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07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被告翁玉凤自2016年起每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淑珍赡养费1500元直到去世时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