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某、盛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盛某,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万某与盛某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盛某的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