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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与赵全发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54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赵全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544号原告: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龙,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发,住湖北省南漳县。原告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入职原告工作,担任成某主管一职。2016年5月13日、20日,被告分别以“父亲住院”、“家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和10000元。被告借款后,原告于发放5月份工资时扣回了2000元,剩余13000元,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因此,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及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成某主管一职。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分别在2016年5月13日、5月20日以父亲住院和家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和10000元,并以公司借支单的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据,分别承诺在发5月份工资时和在6月15日前还。原告分别在2016年5月13日和5月20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谢伟尾号为1152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尾号为8335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0元和10000元。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在被告的工资中扣取2000元作为还款,但被告仍拖欠13000元没有偿还。原告因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有被告签名填写的借支单以及银行转账业务回单为证证实,被告在收取本案诉讼材料后亦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故本案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敏娟人民陪审员  杨二梅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婉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