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9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红涛与张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红涛,张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1735号原告:成红涛,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程楼村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虎,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遵化市西三里乡下府村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成红涛与被告张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红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红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虎支付劳务报酬20355.7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虎将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上苇甸村果园内的房屋地砖和踢脚线按平米包给我,我于2016年5月9日至6月19日期间与工人在此工作,劳务报酬共计26555.74元,张虎已给付6200元,现尚欠20355.74元,故请求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张虎支付劳务报酬20355.74元。被告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在庭前谈话时辩称:我按平米将房屋地砖和踢脚线包给了成红涛,为跟甲方要钱才给其打了欠条,我只对成红涛,具体欠付数额需要回去核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红涛按平米自张虎处承包了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上苇甸村果园内的房屋地砖和踢脚线作业,2016年5月至6月期间,成红涛找到工人成X、成XX一起做房屋地砖和踢脚线工作。工作期间,由成红涛为工人安排工作、记录考勤并发放工资。完工后,张虎让成红涛与业主进行了验收。后张虎向成红涛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上苇甸村果园欠瓦工成红涛、成X、成XX工资共109个工,每个工260元,合计28340元。张虎XXX。2016年6月25日。”双方于庭前谈话时均认可该欠条系为向业主要钱而出具,与实际数额不符。成红涛为证实张虎欠款数额,提交手写工程量计算单一份,主张已做东西配房、主房的墙砖、地砖403.03平米,29元/平米;踢脚线180米、6元/平米;过门石17块、30元/块,共两套房屋,合计26555.74元,张虎已给付6200元,尚欠20355.74元。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进行质证。庭审中,成X、成XX到庭表示:成红涛找我们做地砖和踢脚线的活儿,由成红涛安排工作、记工,现尚欠付我们工资,同意成红涛向张虎主张欠付劳务报酬。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成红涛自张虎处承包地砖和踢脚线作业,完工后张虎尚欠劳务报酬未给付的事实。关于欠付劳务报酬数额,成红涛提交工程量计算单予以证实,该计算单载明的工作内容与双方认可的承包作业内容相符,且未超出张虎出具欠条上载明的金额,结合原告的举证能力,本院对其主张的欠付数额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成红涛欠付劳务报酬20355.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四元,由被告张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夏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桐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