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192号原告:天津市瑞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张金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娟,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5年10月8日,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