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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李冠楠、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李冠楠,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7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3403497F法定代表人屈晓临,任总经理。其委托代理人李继鹏,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李冠楠,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1486474-3法定代表人蔡翠翠,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冠楠、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李冠楠、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