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939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华粤住宅区8栋一层14号铺(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29865287。法定代表人郑民联。被告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赤尾大厦一层20号铺位,组织机构代码754297955。负责人郑壮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致远,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亚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鹏飞诉被告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鹏飞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源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韦伟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