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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625号原告:赵某某,住安达市。被告:刘某某,住安达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