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百安与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百安,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百安,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冬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百安与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000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1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杨百安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峰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