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邛崃市夹关镇金山茶叶种植场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邛崃市夹关镇金山茶叶种植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汪建龙,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邛崃市夹关镇金山茶叶种植场,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经营者高跃锦,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邛崃市夹关镇金山茶叶种植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称,被执行人邛崃市夹关镇金山茶叶种植场已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关罚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邛崃市夹关镇金山茶叶种植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审 判 员 陈 泓人民陪审员 李泳欣人民陪审员 郑春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