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余荣昌与张德斌、张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荣昌,张德斌,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余荣昌,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德斌,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鄂0683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德斌、张金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荣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德斌、张金凤XX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