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45号申请人:王桂芝,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山街。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桂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桂芝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4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王桂芝案件款750.00元。二、申请人王桂芝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