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与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2,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与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某某2向王某某1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某某2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陕1023执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程序,现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150元及利息(其中含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王某某1与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另案中,有余款项11000元,遂作为本案执行款并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8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领取。剩余执行款9350元及利息,王某某1与王金仓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某2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某某19350元及利息,���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2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