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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门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刘某1,刘某2,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543号原告:门某,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风(原告之母),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刘某1,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刘某2,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尚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门某与刘某1、刘某2、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门某负担。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