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铮,佟秀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健,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东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负责人:丁湋,行长。原审被告:王铮,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佟秀丹,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上诉人董健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被告王铮、佟秀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健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