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凤香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凤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家坝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尚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航,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香,女,193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凤香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凌志审判员 张艳秋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