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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东营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593号原告:东营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茶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冬,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全刚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