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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21号申请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号天大科技园***层***室。法定代表人:王立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明,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华,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年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蓝海300”轮的所有权转让和登记手续,禁止被申请人办理“蓝海300”轮的所有权变更手续。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蓝海300”轮的所有权登记或者转让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恒泰国际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