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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顾栋栋与朱彦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栋栋,朱彦忠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栋栋,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武安市,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忠,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鄢陵县,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上诉人顾栋栋与被上诉人朱彦忠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7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栋栋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栋栋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栋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85.64元,减半收取2542.82元,由上诉人顾栋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文敏审判员  杨奇志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