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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得月与被告李虎繁、蒋生莲、第三人李发龙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月,李虎繁,蒋生莲,李发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996号原告:李得月,女,1979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方,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繁,男,1957年。被告:蒋生莲,女,1956年生。第三人:李发龙,男,1979年生。原告李得月与被告李虎繁、蒋生莲,第三人李发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家析产纠纷主体是家庭成员。由于原告李得月与第三人李发龙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故原告李得月不是二被告的家庭成员,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得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李得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琴雯书 记 员  梁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