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陈伯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5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宏,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