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王安佳、白红梅、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王安佳,白红梅,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杨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平,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安佳,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辽宁省人。被告:白红梅,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告: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吕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王安佳、白红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安佳、白红梅、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