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张宗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张宗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初18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代表人:于永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江,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张宗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宗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本息228413.12元;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宗江于2013年10月18日从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95,截止2016年12月4日被告透支消费147812.89元,零售利息25403.34元、滞纳金47616.35元,分期手续费7064.54元、年费480元、杂费36元,共计228413.1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告张宗江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中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及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并自愿接受申请表中载明事项的约束;证据2、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一份,证明被告已经了解领用合约中关于信用卡的有关计息、收费的规定,并自愿接受领用合约中关于持卡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的约束;证据3、中信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12月4日,被告欠原告本金147812.89元、零售利息25403.34元、滞纳金47616.35元,分期手续费7064.54元、年费480元、杂费36元,共计228413.12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8日,原告根据被告张宗江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银行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价格目录)。持卡人及其附属持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宗江发放了卡号为40×××95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后被告张宗江消费使用。截止2016年12月4日,被告欠原告本金147812.89元、零售利息25403.34元、滞纳金47616.35元,分期手续费7064.54元、年费480元、杂费36元,共计228413.1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宗江发放了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透支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拖欠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47812.89元、零售利息25403.34元、滞纳金47616.35元,分期手续费7064.54元、年费480元、杂费36元,共计228413.12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案件受理费4726元,由被告张宗江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郑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