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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84号之一申请人: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先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芬,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于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784号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开办账号:16×××50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开办账号:16×××50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解除冻结;二、解除对李克霞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西路南侧九州商城207、208室(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