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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边红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边红安,李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292号之二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边红安,又名边来宝,男,住曲沃县。被告:李玉环,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系边红安妻子。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做出(2017)晋1021民初29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李玉环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元。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玉环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贡院街储蓄所(账户:xxxxxxxxxxxxxxxxxx)3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