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18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青龙诉被告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龙,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182之二号申请人:赵青龙,男,汉族,岳阳镇沟北村村民。被申请人:王志华,男,汉族,古县发改局干部。申请人赵青龙与被申请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青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华享有的案外人马奎星的到期债权1625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青龙以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牡丹信用社户名为张荣梅存折内的存款162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青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外人马奎星停止支付对被申请人王志华的到期债权162500元。二、冻结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牡丹信用社户名为张荣梅,存折内的存款162500元整。保全申请费1333元,由被申请人王志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碧 青审 判 员 房 国 锋人民陪审员 田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