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秀云、黄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云,黄雪,黄胜,葛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孙秀云。申请执行人黄雪。申请执行人黄胜男。被执行人葛圣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葛胜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姚哥庄镇南姚村153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仲良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法执字第1854号潍坊市车辆管理所:我院立案执行的孙秀云、黄雪、黄胜男与葛圣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葛圣山名下有房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葛胜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姚哥庄镇南姚村153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附:(2015)高法执字第168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