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晓静、刘巨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静,刘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静,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巨峰,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李晓静与被执行人刘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巨峰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刘巨峰应给付李晓静借款10万元及利息45764元,诉讼费165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刘巨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巨峰丈夫为苏俊杰(130322197003162212),被执行人刘巨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45764元,诉讼费1650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148814元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夫妻双方均负有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巨峰丈夫苏俊杰在昌黎县大蒲河镇沟湾村村委会所得拆迁款1488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