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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桂月与唐瑞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月,唐瑞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2264号原告:王桂月,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瑞彤,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桂月诉被告唐瑞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王铭泽人民陪审员  李 宁法官 助理  瓮亚穗法官 助理  瓮亚穗书 记 员  邓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