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9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仁伟、孙菁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仁伟,孙菁英,毛菊芝,张荣兴,楼贤晗,义乌市天恒防盗门窗厂,义乌市迅能节能设备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354号之一申请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66号-甲。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标、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楼仁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孙菁英,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毛菊芝,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张荣兴,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楼贤晗,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义乌市天恒防盗门窗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村55幢3号一楼。经营者:毛菊芝,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申请人:义乌市迅能节能设备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一区48幢201室。经营者:楼仁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19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楼仁伟、孙菁英共同所有坐落于义乌市化工路61号的房地产[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25、b000066**号;土地证号:1-××7第02021]。现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楼仁伟、孙菁英共同所有坐落于义乌市的房地产[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25、b000066**号;土地证号:1-××7第02021]的查封。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