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牛永寿、杨梅红、牛海娇与刘献、王旭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寿,杨梅红,牛海娇,刘献,王旭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808号申请人:牛永寿,男,194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杨梅红,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牛海娇,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刘献,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王旭荣,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牛永寿、杨梅红、牛海娇与被告刘献、王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牛永寿、杨梅红、牛海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献、王旭荣名下价值343838.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杨梅红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附3号15栋4层4单元401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献、王旭荣的名下价值343838.34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梅红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附3号15栋4层4单元401的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093955**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39.19元,申请人牛永寿、杨梅红、牛海���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