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4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德武、沈国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武,沈国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433-3号申请执行人彭德武,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沈国爱,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德武与被执行人沈国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彭德武依据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2015)杭余商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再审,并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浙0110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该再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5)杭余商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