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希波与金春梅、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波,金春梅,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963号原告:陈希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金春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慈刚,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希波诉被告金春梅、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希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