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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希波与金春梅、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波,金春梅,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963号原告:陈希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金春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慈刚,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希波诉被告金春梅、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希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