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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恢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福元与章鹏、邹兴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元,章鹏,邹兴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福元,男,1965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章鹏,男,1981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邹兴端,男,1976年10月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受理郑福元申请执行章鹏、邹兴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章鹏在中国农业银行息烽磷城分理处(账号:XXXXXX)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鹏在中国农业银行息烽磷城分理处(账号: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