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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与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7839号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力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梅,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腾建国。原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谊地产公司”)与被告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馨文化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涤生、李永孝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谊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梅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祺馨文化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法定期限内,被告祺馨文化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谊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谊地产公司与祺馨文化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2.祺馨文化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41010元(暂计至解除合同通知之日);3.祺馨文化公司支付延迟滞纳金91328元。4.祺馨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5.祺馨文化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腾退房屋或合谊地产公司依法收回房屋的占有使用权;6.祺馨文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合谊地产公司与祺馨文化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祺馨文化公司承租合谊地产的房屋用于经营美容、美体、健身、休闲茶坊;租赁期限为6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68860元。合同签订后,祺馨文化公司接收、使用了租赁房屋。合同履行期间,祺馨文化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合谊地产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祺馨文化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8日,“攀钢集团成都地产有限公司”更名为“合谊地产有限公司”。2013年3月13日,合谊地产公司与祺馨文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PGDC-JM2013-1),约定的主要内容:1.合谊地产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8号金贸大厦裙楼3楼(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祺馨文化公司使用,建筑面积为1891.76㎡;2.租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租金价格:租金价格起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5元.租金标准前两年不变,从第三年开始递增(即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6886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71622元);3.祺馨文化公司按月向合谊地产公司缴纳租金,先付后租,每月10日前支付租金,第一月租金为66212元;4.在租赁期间,双方因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履行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外,并支付守约方50000元违约金;5.祺馨文化公司不得拖欠租金,每拖欠一天,应按每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合谊地产公司支付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缴纳租金和滞纳金,视为祺馨文化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而违约,除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外,合谊地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祺馨文化公司三日内无条件退房,保证金在冲抵所欠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后无息退还。2016年7月31日以后的租金,祺馨文化公司未予支付。庭审中,合谊地产公司明确诉请主张的延迟滞纳金系违约金性质。上述事实,有《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合谊地产公司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谊地产公司与祺馨文化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祺馨文化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祺馨文化公司未按约支付2016年7月31日以后的租金,已构成违约,且时至本案开庭之日,祺馨文化公司仍未支付租金,逾期已超过三十日,合谊地产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且祺馨文化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腾退租赁房屋;合谊地产公司主张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祺馨文化公司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谊地产公司主张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占用费问题。本院认为,结合本院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即2017年4月25日,祺馨文化公司应向合谊地产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的租金,计8个月零25天,按月租金68860元的标准计算,祺馨文化公司应向合谊地产公司支付租金608263元。同时,合同解除后至祺馨文化公司实际腾退租赁房屋时的占用费,参照合同约定每月租金68860元的标准,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2295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租赁房屋之日止。另外,关于合谊地产公司主张的延迟滞纳金及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延迟滞约金系违约金性质,故合谊地产公司根据祺馨文化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解除合同,并依此主张延迟滞纳金和违约金,系重复主张违约金。对此,由于合谊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祺馨文化公司违约并解除合同的实际损失,且祺馨文化公司拖欠租金及解除合同至租赁房屋腾退后的占用费用,本院已予以认定支持,故合谊地产公司所主张的滞纳金91328元及违约金50000元,明显过高。结合祺馨文化公司拖欠租金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祺馨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谊地产公司超出此部分的滞纳金和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祺馨文化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合谊地产公司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祺馨文化公司腾退租赁房屋、支付拖欠租金、占用费及滞纳金、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与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PGDC-JM2013-1);二、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8号金贸大厦裙楼3楼房屋腾空,并将前述房屋交还给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三、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8263元,并支付租赁房屋腾退日前的占用费用(参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2295元标准,从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腾退房屋之日止);四、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五、驳回合谊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5元,由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成都祺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租金时一并付给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建人民陪审员  沈涤生人民陪审员  李永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