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执360、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雪高潮安怀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广帮厨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恢22、23号(2016)粤01执360、361号黄雪高:潮安怀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广帮厨具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雪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潮安怀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广帮厨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11、3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各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潮安怀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0100元,被执行人永康市广帮厨具有限公司的存款575.35元;后被执行人永康市广帮厨具有限公司将剩余款项60324.65元划入本院。本院已将80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收取两案执行费各500元。因此,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两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李文,电话: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恢22、23号知识产权纠纷执行两案案件处理结果:结案通知书(执行员李文)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