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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聪、李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83-1号被执行人王聪,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被执行人李维,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聪、李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聪、李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聪、李维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