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聪、李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83-1号被执行人王聪,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被执行人李维,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聪、李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聪、李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聪、李维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