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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652陈平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52号原告:陈平,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平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