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金星与丁树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星,丁树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74号原告郭金星,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丁树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郭金星与丁树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金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由郭金星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