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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金星与丁树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星,丁树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74号原告郭金星,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丁树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郭金星与丁树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金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由郭金星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