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迎春诉洛阳市隋唐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迎春,洛阳市隋唐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58号申请人:柳迎春,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被申请人:洛阳市隋唐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缑氏镇。法定代表人:林建锋。被申请人:王振,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柳迎春诉洛阳市隋唐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迎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隋唐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振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价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隋唐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振银行存款440万元,期限一年。二、不足部分,查封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柳迎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聪敏代理审判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耿子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