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3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诗武、何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武,何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诗武,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何义德,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王诗武与何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何义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义德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义德除了工资外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全部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助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