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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新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613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龙华中大道23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016211262XL。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任该行丁江支行行长。被告陈新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贵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忠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