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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以钦与海南省机械施工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以钦,海南省机械施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270号之一��告:吴以钦,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海南省机械施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周东和。原告吴以钦与被告海南省机械施工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吴以钦于2017年4月21日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以钦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以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以钦负担(已预交300元中的150元,予以退回)。qc8srysgjivscsngjb案件唯一码审判长王铭泽人民陪审员文彩娃人民陪审员林秋燕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胡乾华书记员林丽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王铭泽撰稿:王铭泽校对:林丽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