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8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毅刚、韩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刚,韩赟,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8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毅刚,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韩赟,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杨慧,女,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执825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17年4月12日10时至2017年4月13日10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韩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读书院3号2栋2单元6层××号房产及被执行人杨慧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1栋3单元4层2室房产。2017年4月13日10时,买受人李芳(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2,480,000.00元竞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读书院3号2栋2单元6层××号的房产。2017年4月13日10时21分45秒,买受人鲁旸(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2,700,000.00元竞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1栋3单元4层2室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赟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读书院3号2栋2单元6层××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及被执行人杨慧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1栋3单元4层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读书院3号2栋2单元6层××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归买受人李芳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1栋3单元4层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归买受人鲁旸所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芳、鲁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芳、鲁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兆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