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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与被告陈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陈厚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340号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农十三师红星一场,注册号:652201640057193。经营者:叶建立。被告:陈厚元,男,住哈密市红星一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诉被告陈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建立农资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