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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释放,同年6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尾随左某某至金雁花园小区东侧路边,并阻拦左某某回家,左某某遂报警,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和协警颜某某接警前往处警,郭某某表明身份后对被告人张某某和左某某进行询问和劝阻时,被告人张某某无端阻挠,并趁郭某某不备,拳击警郭某某的腹部,致使郭某某腹部软组织挫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尾随左某某至金雁花园小区东侧单行道路边,阻拦左某某回家,左某某遂报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和协警颜某某接警前往处警,民警郭某某表明身份后对被告人张某某和左某某进行询问和劝阻时,被告人张某某无端阻挠,并趁民警郭某某不备,拳击民警郭某某腹部,致使民警郭某某腹部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颜某某、左某某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证明,兰州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结案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刑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