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陆岩与刘远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岩,刘远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陆岩,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远航,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岩与被执行人刘远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822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