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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熊金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锁,熊金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677号原告:李长锁,男,1951年2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X巷*号,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天祥,芮城县陌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金锁,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农民(系原告之弟)。原告李长锁与被告熊金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锁撤回起诉民。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