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才,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捕前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才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害人梁某1在云某惠消费平台注册了帐户成为商家,同时使用其亲戚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账户名为梁某1168、侯某英888、李某华789、钟某1abc的四个云某惠账户,商家使用现金可向云某惠消费平台购买库存积分,消费者在云某惠消费平台购买商品后,商家则将库存积分返给消费者成为消费者的白积分,白积分每天则有万分之五的比例转为红积分,红积分可直接兑换成现金使用。梁某1注册了云某惠消费平台帐户后,便委托刘才登录上述四个云某惠账户查看帐户情况。刘才于是记下上述四个云某惠账户和密码,后便产生了将四个云某惠上的库存积分转入自己帐户内的念头,在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刘才使用其手机登录了账户名为钟某1abc的云某惠账户,将该帐户内的21937元现金全部购买了库存积分,又登录了梁某1168、侯某英888、李某华789的云某惠账户,将该三个帐户内的红积分共计3817.6元全部购买了库存积分,然后分多次将上述库存积分转入自己帐户名为刘才abcd及tel137××××0270的帐户,成为自己的白积分,共计16097000白积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才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梁某1、钟某1的陈述,证人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被告人刘才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帐户内的现金,购买库存积分转入自己的帐户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才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才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才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