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司惩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子莲与被执行人周乐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22号被拘留人:周乐根,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潭溪镇檀山村12组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子莲与被执行人周乐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乐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周乐根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